各国涉密地理信息传播与使用审批的基本原则

各国涉密地理信息传播与使用审批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 2017-01-23 更新日期: 2017-01-23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3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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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传播与使用前保密审查原则 保密审查是整个地理信息传播、使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着信息“过滤器”的功能,目的是在信息传播、使用前过滤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因此,保密审査必须在地理信息传播、使用前进行,否则就失去了保密审查应有的意义和作用。同时,要实行全面...

1.传播与使用前保密审查原则

保密审查是整个地理信息传播、使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着信息“过滤器”的功能,目的是在信息传播、使用前过滤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因此,保密审査必须在地理信息传播、使用前进行,否则就失去了保密审查应有的意义和作用。同时,要实行全面的保密审查。可公开的信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主动公开的信息;一类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但无论是哪一类信息,在正式传播与使用前,都要全面地对每一具体信息进行保密审査。这种审査不仅是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査,还要对标题、附件等一并进行保密审査。

2.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衡量、判断地理信息公开与否的方法和标准,要求政府在地理信息公开的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并在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地理信息安全的利益平衡实质上是地理信息保密权和他人知悉权之间的平衡。国家地理信息所有权属于全体国民,国家为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并经合法程序才可限制公民的知悉权。只有当国家能够证明有更高一级的利益足以对抗公民的知悉权和监督权时,国家才可以将该地理信息列入国家秘密之列禁止公众知悉,否则,国家应对公众开放并且国家有义务提供方便公众获取该地理信息的途径。国家利益、国土安全是一个国家需要维护的首要利益,当涉密地理信息由于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时,公民知情权则须让位于国家利益,因此,只要地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应当设置为一律不得公开。

3.“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公开原则

各国通常采取详细列举豁免公开事项的立法技术扩大应公开事项范围的方法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例如,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了政府的豁免事项,主要包括国家机密和执法文件,尤其对于国家机密,由于其披露会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法院给予了更高的保护,但是即便如此,行政机构仍不可基于国家安全等理由全部免除某一类信息的披露。可见,在美国,只要信息不是属于豁免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一经申请一律公开,如果拒绝,申请人可以启动法律救济程序强制行政机关予以公开。在地理信息中,绝大多数信息都没有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涉及国家秘密仅仅是例外,而且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给予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以免其滥用权力,妨碍公开,影响地理信息的共享。只有在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下制定严密、完备的地理信息保密体系,严格执行保密审查机制,才能保证绝大多数地理信息得到公开,并起到制约和平衡共享与保密之间界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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