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安全政策法律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时,主要依据以下基本规则

地理信息安全政策法律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时,主要依据以下基本规则


发布日期: 2017-01-23 更新日期: 2017-01-23 编辑:zhangxiang 浏览次数: 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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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国家利益至上 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格局中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开放的国际关系中认定的物质与精神的需求总和。国家利益的外延可以用尤•库库尔卡在《国际关系学》中提出的国际关系中的需求来概括,包括“①正常的内部活动与发展。②在国际环境中安全生...

1.国家利益至上

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格局中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开放的国际关系中认定的物质与精神的需求总和。国家利益的外延可以用尤•库库尔卡在《国际关系学》中提出的国际关系中的需求来概括,包括“①正常的内部活动与发展。②在国际环境中安全生存下去。③担任相应的国际角色 。”我国学者洪兵将国家利益的外延按照优先权顺序从髙到低归纳为:国家领土、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国家发展、国家稳定、国家尊严。虽然我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具有一致性,但在具体问题上也会出现利益冲突,需要通过一定的原则加以平衡。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问题上,一般地讲,国家利益优先权最高,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与国家利益冲突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国家利益的至上性源于“国家利益关系到民族生存、国家兴衰的重大利益,反映了国家绝大多数民众的共同需求。许多西方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的传统做法上,将国家利益视为‘最后的语言’,……任何国家都将在有关自己生存、安全、发展等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上,表现出毫不动摇的坚定性”。由于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国家利益原则做出的利益平衡有可能是完全放弃参与平衡的某些利益。在地理信息关系法律规范中,体现国家利益原则的利益平衡主要见于地理信息安全和对地理信息生产者权利限制的法律规范中。前者一般指地理信息内容的安全(如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地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和地理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管理,后者指对地理信息权利人确立或行使地理信息权利的约束。

2.公共利益优先

上海辞书出版社于2010年出版的《辞海》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是:共同体的总体利益。“公共利益”在现行宪法修正案中被引用。法学界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有多种学说。狭义的公共利益是指除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外的不特定人的正当利益。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通常会做出维护公共利益的选择,而放弃个人利益,这就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信息法学中的广泛应用是符合信息外部性要求的: 信息创造价值的前提在于分享主体的规模化,这就要求信息的高度流通。信息只有被分享,才能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在有关信息的立法中,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左时一般会适用该原则来维护前者。例如,对信息获取行为进行规范时,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公众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悉权相矛盾时,法律要求公众人物适当减损其隐私权以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就体现了该原则。

3.荨重公序良俗

这里所说的公序良俗就是信息法上的理想主义原则。娄耀雄在《信息法研究》中认为,理想主义原则是指立法者依据某种道德或伦理规范,倡导某种生活方式并抑制另一种生活方式,故其立法也体现了保护按照倡导的生活方式生活的人的利益,限 制甚至剥夺按照国家意图抑制的生活方式生活的人的利益。现有地理信息领域的立法,也体现了理想主义的原则。对于地理信息空间中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学家根据国家倡导的价值观念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一种而抑制另一种。例如,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⑤泄露国家秘密的;⑥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⑦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地理信息的公开发布传播也必须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其中该条第六项规定就是基于理想主义原则对地理信息传播做出的利益平衡。理想主义的原则在不同的技术发展时期对同一个利益群体可能会有不同的立场。在信息权人利益和使用者利益之间尤其表现出了这种随时代而变化的理想主义原则。例如,在网络出现之前,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成为普遍的呼声,可是进入网络时代以后学者们开始高呼鼓励信息的共享、有限地抑制信息权人的利益,社会的价值取向也逐渐向信息共享靠拢。

4.兼顾效益

对信息空间中存在的冲突利益进行平衡时,最常用的就是效益主义原则。娄耀雄在《信息法研究》中认为,该原则将效益最大化作为保护和抑制信息利益的根据,这种利益平衡的原则并不假定哪一种生活方式是较为理想的,而只是为了增加总体的或平均的利益。虽然效益主义原则是信息立法中使用最广泛的原则,但在进行利益平衡时该原则只能用于同一阶位的冲突利益。“利益是一个完整严密的系统。在利益系统内部,多质多元的利益要素相互交织,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层次”。在具有不同优先权的冲突利益之间,如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国家出于理想主义要保护的利益和要限制的利益中间,不适用效益主义原则,对于外延相容的利益的优先权不能使用效益原则,而要进行价值判断,按照价值判断排出的常见利益的次序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利益>效益原则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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