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手工业发展

唐代的手工业发展


发布日期: 2016-10-24 更新日期: 2016-12-27 编辑:xuzhiping 浏览次数: 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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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代手工业颇发达。就经营性质论,有官营,也有民营。官营手工业又有中央与地方之分,民营有作坊手工业与家庭手工业之别。现分别概述如下: 官营手工业 官府手工业规模庞大,门类齐全、工艺水平尤高,产品专供皇室官府使用。据大类分,主要有三。一为日用品制造,由少府监主管;...

唐代手工业颇发达。就经营性质论,有官营,也有民营。官营手工业又有中央与地方之分,民营有作坊手工业与家庭手工业之别。现分别概述如下:

官营手工业

官府手工业规模庞大,门类齐全、工艺水平尤高,产品专供皇室官府使用。据大类分,主要有三。一为日用品制造,由少府监主管;二为土木营建,由将作监主管;三为军用品制造,由军器监主管。这三类中,少府监主管之日用品手工业规模最大,隶属的机构也最多。这三监所属的手工业均系中央政府所直接控制的。

各地方政府也设有各种“作院”,建立地方官营手工业。大抵地方官营手工业主要有三大类。一为军器制造,二为丝织,三为具有地方特色之各项杂手工业。滨海临江之州府,还有造船业,建造种军用及漕运船只。地方官营手工业之产品,一部分上贡朝廷,一部分则归地方政府自用。地方手工业规模也大,门类亦多。

官府工匠来源有三:一为征调之民间工匠,这是主力;二为官奴婢;三为和雇工匠。前两者为无偿劳动,后者为有偿劳动。征调服役的工匠来自全国各地。轮番服役一般为期二十天,最长不过五十天。官府手工业管理甚严,对粗制滥造,浪费官物,《唐律》都有处罚的规定。

民营手工业

民营手工业主要有家庭手工业和作坊手工业两大类,这些都是以商品生产营利为宗旨的。家庭手工业是小农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唐代处于商品经济大发展的时代,因之家庭手工业性质已渐发生变化,产品除少量自用外,大都充作商品提供市场以谋利为目的。

家庭手工业系本“家专其业”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而组成的。家,既是作坊,又兼充销售铺店。由于生产技术是按照“世传其业”的传统而发展的,所以一家之长既是技术指导者,又是生产经营管理人,而家庭子弟便是生产工匠。唐代家庭手工业门类齐全,生产技术亦精,故产品销售颇为广泛。更有不少驰名产品,成为贡品。

作坊手工业的性质完全是商品生产,已摆脱了自给性,产品专供市场销售,这是与家庭手工业有所区别的。

唐代作坊门类甚多,生产技术水平亦高,市场商品多仰给于此。作坊有大有小,以中小为主。大的则雇工多,设备齐全,资金亦雄厚。例如定州何明远的丝织作坊,拥有五百台绫机(见《太平广记》),显然是当时进行大量商品生产的大作坊了。这种大作坊,实系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场手工业,与一般封建作坊手工业已有所不同。

除了上述两种手工业外,唐代还有个体手工业者。他们自己不制造商品,而为顾客临时雇用制作某种制品。这部分手工业者都是工资劳动者,只可视为前两种手工业的补充,并非手工业的主力军。

民营手工业门类甚多,几无所不包。其中最主要的有纺织、矿冶、金属制品、造船、瓷器、漆器、印刷、造纸以及酿酒等等。这些商品都是民营手工业提供市场的。其中有很多驰名中外的产品。政府对民营手工业管理颇严,除缴纳赋税,承担服役外,对粗制滥造的产品都要给予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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